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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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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落户胶州
康衢商社开启我市利用外资新渠道
2010年09月06日
  信息来源:胶州市新闻中心  作者:孙海 李玉海  点击数:

    “无需商务部门审批,没有注册资本限制,免交企业所得税,国家的新政策不但给我投资兴业提供了便利,而且给我们这些个体商户带来了实惠。”刚拿到企业营业执照的康衢商社负责人裴金奎女士高兴地告诉记者。

    康衢商社落户于马店镇,是我省首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中国客商裴金奎女士和韩国客商李昌雨先生共同投资设立,认缴出资额300万元,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及进出口贸易。今年3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裴女士敏锐地了解到这一新政策,并及时把握住了商机。裴女士介绍,她在胶州已做了多年的进出口贸易,但是,由于没有成立公司的资质,一直依赖其他进出口公司代销自己的商品,这不仅要缴纳高额的代理费,更重要的是难以开拓自己的市场。“康衢商社的成立对我和李昌雨先生可谓是双赢,康衢商社的农产品可以通过李先生在韩国的公司顺利中转和分销,李先生也可以通过康衢商社在中国境内经销韩国商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为我们铺就了一条便利畅通的新丝绸之路。”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一种‘有条件合作’的企业组织模式,适合于有一定海外关系或有长期海外业务往来的人群。”裴女士介绍说。裴女士与韩国客商李昌雨先生有多年的业务往来,在得知新政策后,她第一时间和李昌雨先生取得联系并达成协议。今年8月27日,李昌雨先生专程从韩国飞赴胶州,与裴女士一同参加了山东省首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仪式。“有了这个好平台,我相信,我可以把企业越办越好。”裴女士对自己的企业充满信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最大优势就是为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商户搭建起了与国外客商交流合作的桥梁。”胶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据了解,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不仅无需验资,而且可以在中国和外国的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设立,这极大地拓宽了国内企业及个人利用外资的领域和渠道,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为灵活、便捷的投资环境。

    据了解,我省第二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也将于近日落户胶州,“虽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投资主体、产业政策、法律适用原则等方面一定的局限性,但是,这些企业的设立将对我市乃至全省吸引外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起到积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胶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局长刘青说。今年3月颁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是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形势下,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方式,是我国稳定和扩大吸引外资,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利用外资方式,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孙海 李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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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优势
    1、允许中国自然人直接参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可以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
    2、企业设立简便快速。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可直接在所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无需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正常情况下,一周内即可完成申请登记手续。同时,无需验资,无法定最低出资额限制。
    3、管理机构简单灵活。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除外)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4、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自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劣势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产业限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禁止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无企业管理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要求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人被法律禁止行使合伙企业管理权,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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